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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剂量用药致患者死亡,家属要求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时间:2021-11-25 02:03:27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用药超剂量这么多,一周之内静脉注射两次,如果按常规一周之内只能使用10毫克来算,就是超标80倍!而且用错剂量之后又没有及时抢救。”

广东张女士表示母亲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家涉事医院离世,家属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向白云区金沙洲派出所报案,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均认定医院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女士表示“2019年12月12日中午,我去病房看我妈,发现注射架上吊了一瓶黄色的药物,我从来没见过的。我当时去问,主治医生说这是化疗药,我心里就咯噔一下,我妈是类风湿,当时怀疑肺部感染,怎么会用上化疗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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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12月5号还打过一次,我们咨询过,所有治疗类风湿这种药,一周内只能使用10毫克,并且是只能口服,他们却是打点滴,这就更严重了,一周之内总剂量用了800毫克,属于超大剂量使用,违反临床治疗常规。因为打的是点滴,药效发挥更快,所以才更致命。这是导致母亲病情恶化,直至死亡的主要原因。

我们也做了两次医疗事故鉴定,两次结论都认为我妈死亡跟医生超剂量用药有直接关系。2021年1月份做医疗事故鉴定,广州市医学会5月份出的鉴定结论,医院不服鉴定结论,二次又提请广东省医学会进行第二次鉴定,鉴定专家组认定医院过失行为是患者病情迅速恶化,并导致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认定医院构成一级甲等事故。

广东省医学会2021年9月2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方在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医方在患者肺部感染的情况下,超大剂量使用甲氨蝶呤,违反临床诊疗常规。患者为类风湿关节炎,并非恶性肿瘤患者。甲氨蝶呤用于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的常规剂量为每周口服10到15毫克。医方在患者存在肺部感染的情况下,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和12月12日分别静脉输注甲氨蝶呤400毫克,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不符合各级权威机构(中华医学会风湿病分会)关于类风湿关节炎用药指导意见及指南的相关规定,无循证依据。

医方超大剂量使用甲氨蝶呤后,患者出现严重骨髓抑制、粒细胞减少、加重感染、感染性休克,最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另外,医方对患者使用甲氨蝶呤后监测欠规范。患者出现骨髓抑制后,医方的抢救治疗欠及时得力。医方监测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12月12日再次使用甲氨蝶呤,加重了患者病情。医方早期治疗的时机欠及时,抢救效果欠得力。

鉴定专家组认为,医方对患者超大剂量使用甲氨蝶呤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病情迅速恶化,并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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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患者自身高龄、有多种慢性病史,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因素之一,为次要因素。鉴定结论认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张女士表示:“今年8月30号,我们去白云区金沙洲派出所报案,要求按医疗事故罪追究3名涉事医生的法律责任,警方没有提供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于为何没有立刻报案,张女士解释称,一方面是因为疫情,一方面是需要等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当时因为有疫情,所以才拖得比较久,没有立刻报警。”

“我们主要的诉求就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涉事医院和责任医生进行严肃的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医生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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