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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万民间借贷案,杨律师助当事人全部要回

时间:2021-06-10 14:12:04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原告:倪XX,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丙华,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XX,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案情简介】

XX和贾XX系朋友关系。贾XX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向倪XX借款用于支付订购熔喷布预付款,2020年12月17日,贾XX应倪XX要求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贾XX向倪XX借款187000元,日利率百分之零点伍,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具体为: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贾XX每月25日至少向倪XX归还10000元本金及上一月的利息,直到2021年6月15日还清为止。但约定的第一次偿还到期后,贾XX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倪XX履行还款义务,经倪XX多次催收,贾XX仍未归还借款本息。故,倪XX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要求贾XX偿还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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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

1、判令贾XX偿还倪XX借款18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贾XX承担倪XX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5200元。

【争议焦点】约定利率是多少

【焦点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倪XX向本院提交的《借条》、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倪XX与贾XX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倪XX已向贾XX出借借款,贾XX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倪XX要求贾XX返还借款本金18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贾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倪XX返还借款本金187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9日起,以18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贾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倪XX支付律师费152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贾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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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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