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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列

十几万房屋装修定作合同纠纷,杨律助当事人成功减损

时间:2021-05-10 16:10:53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案号:(2021)川0108民初48号

【争议双方】

原告:阎X,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市XXX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孙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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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于2020年3月18日签订衣柜订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定制家具,合同金额共计14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合同款项。在安装过程中,原告发现定制家具存在诸多问题,遂与被告协商进行整改。被告承认己方存在问题并同意进行整改,但整改进度一拖再拖,导致原告的房屋装修进度也一直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到原告的相关规划与安排。后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双方于2020年8月4日在现场查验定制家具相关问题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了原告向被告所订购家具现存需要整改的问题,并约定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完成整改。若未完成,被告赔付原告1,000元/天,但被告再次未能依约完成。2020年8月22日,原告前去查看整改进度时更发现整改过程中出现木板破损、材质不一致等问题,后续与被告协商时更被冷言相待。期间原告向工商局进行投诉,但问题仍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上诉请求】

减损

【争议焦点】违约金的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焦点分析】

不论每天赔付1,000元的约定是否是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均高于阎X实际所受损失,且麋鹿公司已经更换了柜门柜体,解决了交付产品存在的大部分问题,对于其违约责任的认定,宜以补偿损失为主,惩罚过错为辅。对此,本院酌情确定麋鹿公司向阎X支付15,0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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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市XXXXX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阎X支付违约金15,000元。

二、驳回原告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阎X承担275元,由被告成都市XXXXX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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