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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20多万买卖合同纠纷,张律帮当事人减损

时间:2021-04-29 15:03:58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原告:林XX,男,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谋燕,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叶,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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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从2018年9月起向被告供应蔬菜等农副产品,按月结算。从2019年5月起,被告开始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截至到起诉之日,被告一共拖欠原告货款219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已构成违约。

【上诉请求】减损

【争议焦点】实际供货的金额,供货单上签收人员身份确认及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

【焦点分析】

XX提供的供货单上签收人员有何某、毛磊、刘某,XXXX餐饮公司对于何某的身份予以确认,对于何某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何某作为证人出庭确认了送货单上签名的真实性,故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刘某的身份,刘某的微信记录能够证明其代表XXXX餐饮公司向林XX下单并与之对账的事实,何某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也能够印证相关事实,故对于刘某的身份予以确认,对于其签字的送货单予以采纳,此外,刘某、何某均认可让毛X代为签收的事实,故对于毛X签字的送货单亦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XX支付货款219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1241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以17759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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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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