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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民事案件> 十多万贷款借款纠纷,张律帮当事人减损
时间:2021-04-29 14:56:12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原告:广州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吴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露叶,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中华,男,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
法定代表人:戴X。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徐XX借款131200元,XXXX公司以川A×××××大众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与XXXX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XXXX公司为徐XX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后,截止起诉前,徐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6600.03元及利息4145.89元。因徐XX未按约归还借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徐XX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徐XX未按约还款,XXXX公司应当对徐XX的借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二被告均已违约
【上诉请求】减损
【争议焦点】借款关系的成立问题,《贷款合同》的效力问题,贷款利息多少问题
【焦点分析】
徐XX辩称自己未向原告借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贷款合同》和《付款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均系徐XX本人所签,原告也已向徐XX指定账户发放贷款,履行了出借义务,构成借款关系。
XX小贷公司与徐XX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XX小贷公司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按照0.1%/天主张罚息,经计算,其主张的罚息已超过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裁判结果】
一、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6600.03元及利息4145.89元;
二、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以106600.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成都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徐XX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徐XX追偿;
四、广州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成都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川A×××××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广州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