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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恋爱买房分手对方不认,张律帮助当事人确立合同效力

时间:2021-04-27 13:49:04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原告:陈XX,女,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胡X,男,住成都市新都区。

【案情简介】

XX与胡X在恋爱期间,于2016年9月23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路××段××号××幢××单元××层××号房屋,其中房屋首付款由陈XX支付,每月按揭款由胡X支付。双方协商由胡X与案涉房屋开发商成都XX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胡X100%份额。陈XX与胡X为了明确案涉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了《协议》一份,明确了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及陈XX占房屋份额80%,胡X20%。双方在结束恋爱关系后,因对案涉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陈XX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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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确认陈XX与胡X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关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路××段××号××幢××单元××层××号房屋分割比例的《协议》有效

【争议焦点】诉争《协议》的效力问题

【焦点分析】

对于《协议》提出的异议事项,胡X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未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提出的异议事项成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诉争《协议》系陈XX与胡X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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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确认陈XX与胡X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胡X负担。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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