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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民事案件> 离婚后宅基地被前岳父建房,杨律成功助当事人维权
时间:2021-04-26 15:18:47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陶某与李某女儿离婚时约定以家庭为单位共有的房屋由陶某、李某女儿以及共同生育的儿子各占有三分之一,儿子随陶某生活。离婚后,陶某外出打工,几年后回到老家发现原房屋已被李某(即其前岳父)拆除并在其宅基地上修建了新的房屋。陶某要求李某拆除房屋并赔偿被李某已拆除的房屋损失,李某明确表示拒绝。
【上诉请求】要求李某拆除房屋并赔偿被李某已拆除的房屋损失
【争议焦点】
1、诉讼主体;2、原被拆除的房屋价值;3、李某新建房屋是否有乡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若无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若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由法院认定等。
【律师点评】
在接受委托人后,查阅了政府部门当时处理本案的回复、陶某享有争议房屋的证明文件、陶某的离婚协议。由于本案被拆除的房屋及被侵占的宅基地原油陶某与李某女儿及儿子共有,故本案诉讼焦点,律师归纳如下:1、诉讼主体;2、原被拆除的房屋价值;3、李某新建房屋是否有乡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若无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若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由法院认定等。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任何侵害,公民财产遭受侵害的,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确实存在侵权,应当赔偿其拆除的陶某的房屋损失,但至于房屋是否应当拆除应当由政府相应部门认定,在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再起诉至法院处理。
【法律知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应当”这个词。“应当”,表明这里的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必须具备的条件,达不到这个条件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