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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认购协议》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杨律帮客户要回全额定金

时间:2021-04-23 14:22:05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王某与成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认购该公司位于成都市某小区的房屋,但在认购过程中未对房屋现状进行全面了解,销售人员也未明确像其告之其签订的《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容。王某是在支付了购房定金后,销售人员才让其签署《认购协议》,事后以认购协议需要加盖公章为由,也未向王某交付认购协议原件。后,王某前往该开发商处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发现补充协议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进行了极大的改动,改动内容王某无法接受,导致未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开发商以王某未在认购协议约定时间与其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并以王某违约,拒绝退还已交付的定金。王某找到销售人员,要求其退还定金,但销售人员告知是王某违约,且在王某签字确认的《认购协议》上,王某已表示对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任何异议,故本次系王某违约,开发商不予退还任何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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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要求退还定金

【争议焦点】

签了《认购协议》是否就是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宏博律师点评】

双方之前签订的《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其交付的定金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开发商不得以格式条款剥夺买受人进一步与开发商协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该条款应为无效,双方非因任一方原因造成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退还买受人支付的定金。日常签订任何书面文件均应仔细查阅文件内容,出现纠纷后亦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处理,从而方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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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法判令开发商全额退还了王某的定金

【法律知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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