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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民事案件> 合伙经营要慎重,杨律提醒先看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时间:2021-04-23 14:17:23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林某、许某、孙某与段某共同成立了成都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但由于四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长期无法就公司经营达成一致意见,林某、许某、孙某三位股东在通过公正送达的方式向段某发送了召开股东会决议的通知,后段某并未收到该通知也未参与该股东会决议。林某、许某、孙某三人以及其委托的律师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决议,并作出了免除段某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资格以及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股东会决议,遂三人起诉至法院。
【上诉请求】要求法院确认其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判令段某协助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并要求段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次由三位股东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若成立,该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宏博律师点评】
根据所有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次三股东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则本案三股东要求确认的股东会决议有效便无从谈起。公司经营中股东之间经常会出现无法调和的矛盾,股东想通过股东会决议排除其余股东的权利,但往往会忽略股东会召开的程序要求,混淆股东会决议成立及生效的法律区别。故,建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介入,为公司经营提供法律咨询或建议,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答辩及庭审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因出席会议人数或股东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决议违法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另一种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