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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民事案件> 老公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务,杨律助当事人要回
时间:2021-04-26 15:24:30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刘某与李某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形式不断向夏某赠与财务。后,刘某知晓二者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发现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随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本案,要求夏某返还李某以赠予的财物。
【上诉请求】夏某返还李某以赠予的财物。
【争议焦点】
赠予是否无效;赠予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财产金额为多少;该部分赠予财产是否存在李某与夏某共同支出;夏某应当返还的财产金额等。
【律师点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即任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民事行为不得违法公序良俗原则,否则无效。本案中,李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夏某,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同时夏某明知李某已婚仍接受赠与,其明显并非善意,应当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判夏某返还李某以赠予的财物。
【法律知识】《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