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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民事案件> 成都XXX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樊XX相邻关系纠纷
时间:2021-07-08 14:24:28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案号:(2021)川0107民初7067号
【争议双方】
原告:成都XXX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郑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清松,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XX,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系樊XX之子),住四川省简阳市。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无抵押贷款申请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其贷款申请提供媒介等相关服务事宜,由原告提供融资渠道并协助被告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9月30日,相关款项通过审核并成功发放至被告账户。但被告在原告完成服务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6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诉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双方约定的居间服务费6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80元(以欠付服务费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照每日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
【争议焦点】
一、相关合同是否成立
二、服务费和违约金的支付
【焦点分析】
2020年7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无抵押贷款申请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渠道,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申请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方委托乙方贷款申请相关事宜,应按照贷款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该费用在贷款放款后24小时内支付;甲方逾期支付的,每日应按应付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2020年9月30日,原告通过申请富登快易贷产品为被告贷款20万元,该款项支付至被告账户。
以上事实,有《无抵押贷款申请居间服务合同》、放款截屏图片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无抵押贷款申请居间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按约完成居间服务,促成被告取得贷款,被告应按约支付居间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按应付服务费的每日2%计收,该约定过高,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欠付服务费的20%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即1200元(6000元×20%=12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的双方合同不成立,原告并未提供服务的抗辩,本院认为,首先,该合同双方已经签字捺印,自签字捺印时成立;第二,根据原告提供的放款截屏图片,可以认定是由于原告的居间服务使被告获取20万元的贷款,被告称该贷款系其自己办理,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XXX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000元及违约金12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XXX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樊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