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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编造103起事故骗保63万获刑,骗保怎么判刑?

时间:2021-11-19 01:04:21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男子张某曾是保险公司离职员工,6年间他共计编造交通事故103起,骗保63万元。

被告人张某因犯保险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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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曾在保险行业工作12年,深谙保险公司办事规则。离职后,他与好友合伙开饭店,但经营不善欠下不少钱。因急于赚钱,他想到了骗保。张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虚构人伤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用虚假理赔材料申请理赔,6年间,他共计编造交通事故103起,非法获得理赔款63万元。他编造的交通事故投保单位都是同一家保险公司,且一般都是轻微的小事故,造成一人或两人受伤,理赔金额控制在五六千元。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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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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