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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吵架后发病猝死法院判对方无责,吵架致人猝死要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1-11-18 01:17:40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去年11月28日,上海,荀某劝阻王某不当停车时发生争吵,王某被路人劝回屋后,心脏病发作猝死。其亲属将吵架对象诉至法院,索赔90万余元。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不应对该男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王某生前患有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从时间上看,被告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王某停车确实阻碍通行,被告劝阻发生口角,但时间很短,未肢体冲突,故无责。
吵架致人猝死要承担责任吗?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该行为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从主观上而言,当事人未造成对死者人身权利的直接损害,对死者伴突发疾病死亡的损害后果无过错。但客观上,当事人用语言刺激死者的行为,构成了死者因争吵致情绪过于激动突发疾病猝死的一定诱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