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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猥亵并杀害同村女孩,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时间:2021-11-15 00:58:57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33岁男子蒋某元在邻居家行窃时被邻居家小女孩撞见,蒋某元怕事情败露,将女孩强行抱回家,在家中地窖内对女孩实施猥亵后将其杀害。

2020年5月11日12 时许,女孩父亲到全州县公安局报案称,他女儿已经失踪24小时仍没有找到,女儿时年11岁,性格内向,平时不会与家人发生争吵,失踪前也一直待在家里。

被告人蒋某元时年33岁,与被害女孩一家为同村邻居。2020年5月10日11时许,蒋某元到女孩家行窃,被女孩撞见,蒋某元害怕事情败露,将女孩强行抱至自家老房子内,掐颈部、捂口鼻直至女孩停止挣扎,蒋某元以为女孩已经死亡,便将女孩扔进房间内的地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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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元下到地窖准备处理尸体时发现女孩还未死亡,又对女孩实施猥亵行为,后再用双手掐压女孩颈部。随后,蒋某元用编织袋将女孩尸体装好后扔到另一隔壁邻居家老房子的断墙处。当晚10 时许,蒋某元将女孩尸体拖运至垃圾坑中掩埋。次日晚上10 时许,为确保尸体不被发现,蒋某元又到埋尸处加盖了一些泥土和垃圾。2020年5月12日白天,蒋某元看到公安人员往埋尸的水渠边寻找,担心尸体被发现,当晚又携带工具将女孩的尸体转移至邻村地边一土坑内掩埋。

5月13日,女孩的尸体被找到,蒋某元也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警方在蒋某元家中查获两把鸟枪、一根枪管、一个硝药瓶、一瓶砂子,两支鸟枪均能正常击发,均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鉴定,被害女孩因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元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桂林中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20日,桂林中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其间,因被告人蒋某元突发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审理,当日庭审中止。同年9月2日法院恢复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蒋某元辩称,自己有癫痫症且二级智力残疾,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蒋某元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表示,被告人有癫痫病,但鉴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缺乏客观性。被告人蒋某元系二级智力残疾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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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蒋某元作案时意识清楚,智力基本正常,并非处于癫痫病发作期,其作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正常,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级智力残疾属重度智残,生活难以自理,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家能正常干农活,还与人打牌赌钱,作案后丢弃埋尸移尸时使用的手套、铁铲、编织袋和雨衣等物品,焚烧作案时穿过的衣物,为防止事情败露两次埋尸、转移尸体,说明蒋某元作案时意识清醒,思维正常,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二级智力残疾人并不相符,其应对本案负完全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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