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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酒要谨慎,一不小心买到假酒吃大亏

时间:2021-11-10 00:43:35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我被人骗了,买了几百瓶的‘茅台’都是假的!损失了100多万!”永康市民杜先生来到永康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报了警。接到报警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了调查。

杜先生今年61岁,系永康本地人,此前一直在贵州省贵阳市工作,去年才回永康。平日里,杜先生就爱喝点白酒,早年在贵阳工作时,就常常在台州女子洪某开的一家烟酒店买酒喝。买得多了,双方也就熟络起来。

2018年下半年,洪某因店面租房到期回到老家温岭。去年11月,洪某向杜先生借钱,想拿手上的一些“茅台”酒作抵押。杜先生毫不犹豫就答应了,并提出不用抵押,直接将这些酒花钱卖了过来。

杜先生以每瓶2400元的价格,分两次从洪某处共购买了400余瓶“茅台”,总计花费了100余万元。其中一次是去年11月份,开车去台州温岭自取。另一次是今年1月份,由洪某将“茅台”送到了永康高速路口。拿到这些酒后,杜先生一部分用来自己喝和送朋友,一部分藏在了自家地窖里当收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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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底,杜先生和朋友品酒时发现这些“茅台”喝起来味道有点怪,于是联系洪某询问这些酒是否有问题。对此,洪某没有辩驳,而是让杜先生将剩下的酒放好自己喝,也可以退还一部分。洪某的回答,让杜先生开始怀疑买到了假酒,要求洪某退还酒钱。

经过多次催促,洪某在退还了15万元后就再也没能联系上,杜先生这才选择了报警。

报警后,杜先生将自己从洪某处购买所剩的“茅台”全交到了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帮其联系到贵州省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专门负责鉴定的工作人员,对这批茅台酒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证实洪某存在售假行为后,警方迅速出动,于10月21日11时许在温岭将其抓获。民警还从洪某的家中搜查到276瓶“茅台”,后经鉴定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审讯过程中,洪某如实交代了这些假茅台,都是她从回收礼品的流动摊贩处低价购得。后来由于缺钱,她就抱着侥幸心理,将这批假酒全都卖给了杜先生。

目前,洪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76瓶伪劣“茅台”也已被民警依法扣押,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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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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