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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男子捅伤人未被追究后撞死伤者母子,涉案4民警被公诉
时间:2021-11-03 00:35:17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2017年1月,彭女士家乔迁新居时,邀请了包括周某在内的10多名中学同学到家中聚会。几天后,周某怀疑彭女士聚会当天录了不利于他的音频和视频,并发到了同学群里,要求彭女士交出音频和视频并赔偿。彭女士反复解释,并未录制周某的音频和视频,其他同学也证实并无此事,但周某就是不信。
此后,周某曾携带射钉枪到彭女士家对彭女士进行威胁;发恐吓信息威胁彭女士,称要杀了周女士及其家人......周某无事生非初期,彭女士和家人考虑到周某的母亲刚刚去世,又离了婚,就未报警。
2020年2月26日下午,周某持刀偷偷潜入彭女士家三楼。当晚22时30分许,彭女士发现异常后,叫来堂弟等人一起上三楼查看。周某抓住彭女士的头发朝左颈部捅刺一刀,彭女士的堂弟等人在夺刀过程中,周某持匕首乱捅,致彭女士堂弟等2人受伤,周某手部亦受伤。
案发后,周某被双峰县公安局井字镇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之后很快释放。彭女士住院期间,医院一度下发了病重病危通知书。万幸的是,经过抢救,彭女士康复出院。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显示,彭女士等3人均为“轻微伤”。
2020年4月5日,周某带着螺丝刀再次来到彭女士家门口滋事,彭女士报警后,民警将周某带走,之后又很快被释放。2020年10月12日清晨,彭女士骑摩托车送儿子和外甥女上学时,周某驾车尾随并快速撞击,彭女士14岁的儿子当场死亡,彭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彭女士12岁的外甥女受伤。
逃离现场后,周某驾车撞开彭女士家大门并将车停在屋内,后持枪自杀未果,逃离现场。12天后,周某潜回家中投案。精神病鉴定结果显示,本案中,周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相关部门调查后确认,彭女士和周某不存在任何感情纠纷和经济纠纷。
2021年5月25日,娄底中院一审判决: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彭女士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4民警接受请托,包庇有罪之人不受追诉,被控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被提请公诉,公诉书指出,葛某曾任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凶手周某是其姨夫的儿子,葛、周二人系表兄弟。2020年2月26日,彭女士被周某持刀捅伤的第二天,葛某受姨夫请托,与时任双峰县井字镇派出所所长的贺某联系,询问案情并请求关照,贺某应允。
2020年3月24日,彭女士等3人的的伤情鉴定结果显示,3人均为轻微伤,周某因觉得自己带刀至他人家里伤人理亏未做鉴定。3月27日,因周某用匕首造成3人轻微伤,已达到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经井字镇派出所所长贺某同意,办案民警罗某将2.26案重新受理为刑事案件(之前定为行政案件),制作行政转刑事案件审批表并得到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批准。
2020年3月31日,民警罗某以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呈报立案。时任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的朱某以未查清案件起因为由不予立案,将案件退回,要求带卷到法制大队研究。
2020年4月5日,周某又携带螺丝刀来到彭女士家附近滋事,彭女士报警后,两名辅警劝说周某离开,周某不走。此后,井字镇派出所所长贺某赶到现场,强行将周某带至派出所,随后又带到双峰县公安局办案区讯问室。
当晚,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干部葛某受其姨夫请托,再次电话联系井字镇派出所所长贺某寻求关照,贺某感觉有点为难,回复葛某称有事在忙,就挂了电话。之后,葛某再次给贺某打电话求情,说当时正是农忙季节,周某家里没人干活,希望不要关周某,案子做个调解处理,以后会感谢贺某。因葛某是贺某原来在交警大队的老领导,葛某当初对贺某很关照,加之两人是老乡,平时关系也很好,贺某看葛某这么坚持,就动摇了关押和打击处理周某的决心,再次答应帮忙。
当晚,贺某联系了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龚某,告知其嫌疑人周某是交警大队葛某的亲戚,请求关照。2020年4月6日上午,井字镇派出所所长贺某到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向当天值班的副大队长朱某请求,如何处理周某,朱某电话向法制大队负责人龚某汇报了周某案件的情况。龚某在电话中说,朱某是交警大队干部葛某的亲戚,葛托人向他说情,要朱某关照一下,能不关押周某尽量不关。朱某同意后将不予关押周某的意见告知了派出所所长贺某,让贺某带周某回去,做好周某的思想工作。当天下午,周某被释放回家。
此后几天,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对2.26案是否刑事立案进行了短暂的会议研究。办案民警罗某汇报了基本案情,但没有对此前周某涉枪的情况与4月5日周某再次到彭女士家附近转悠闹事的情况予以汇报。因受此前葛某打招呼影响,为达到包庇周某的目的,派出所所长贺某在会上故意发表了与事实不符的意见。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朱某因此前领导打过招呼,也以纠纷原因不明、证据不充分为由表示不能立案。在此情况下,会议决定对周某不予立案,但要求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做好矛盾稳控和化解工作。
此后,彭女士多次联系办案民警罗某,询问办案进度,要求对周某进行打击处理,恳求保护自己及家人安全,罗某对彭女士的多次请求敷衍应付,既未向上级汇报,也未对周某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2021年5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井字镇派出所民警罗某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5月21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葛某、贺某、朱某被刑事拘留,5月31日被执行逮捕。
冷水江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葛某、朱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3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还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侦办期间,被告人葛某、贺某、朱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死者家属起诉公安局索赔596万,庭前调解失败
10月23日周某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案件发生后,彭女士的家属认为,双峰县公安局有关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未及时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致使彭女士及儿子不幸遇害,双峰县公安局应为此承担责任。2021年6月,彭女士的家属向双峰县公安局提出了59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双峰县公安局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虽有拖延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但彭女士母子遇害、外甥女受伤与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是否履职到位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双峰县公安局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考虑到各种因素,双峰县公安局愿意在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范围内与赔偿请求人协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并给予两名死者家属各2万元、伤者1万元慰问金。
对于双峰县公安局的赔偿决定,彭女士的家属不能接受。2021年9月,彭女士的家属向涟源市(县级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再次提出了59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10月20日下午,涟源市法院组织我们与双峰县公安局进行了庭前调解。双峰县公安局坚持认为,他们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只愿在一审法院判决的12万元民事赔偿基础上作出适当补偿,同时在其他方面给予一定救助。我们对此不能接受,调解最终宣告失败。”10月23日下午,彭女士的家属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已决定不再与对方进行调解,希望法院依法客观公正公平做出判决。“现在就等法院开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