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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剖腹产后成植物人,出院两年去世,鉴定显示院方有过错

时间:2021-10-18 00:38:57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陕西一女子医院剖腹产后成植物人,出院两年今去世,鉴定显示院方有过错,这名女子叫蒋叶,今年26岁,家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农村。

母亲张女士说,当初女儿生小孩成了植物人,两年前因无钱继续医治,被迫出院回家,2021年10月11日下午2时左右,女儿不幸离开了人世,留下一名4岁儿子。

张女士称,2017年初女儿怀孕了,她陪她到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江路46号的三二〇一医院做妊娠检查,“此后蒋叶一直在这家医院胎检,怀孕体征一切正常。”

她说,2017年10月11日,女儿来到这家医院待产,经妇产检查符合分娩条件,但该医院医生强烈要求她采用剖腹产方式生产,“无奈之下,我们只得同意。”

当天中午12时左右,蒋叶进入手术室剖腹产,下午1:33产下1名男婴,重6.3斤。小夫妻喜得贵子,全家人欣喜不已。但幸福实在太短。蒋叶剖腹产手术后第3天,突然出现牙关紧闭、四肢抽搐现象,之后昏迷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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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刚开始仅数分钟,之后每隔20分钟便发作一次,且每次历时越来越长,最长达40分钟。”蒋叶的舅舅张先生介绍说,眼见蒋叶的病情愈发严重,同年11月20日她转院住进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交大一附院”)治疗,15天后又转到西京医院医治,医生诊断称,蒋叶系“癫痫持续状态,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待排,桥木脑病疑诊,肺部感染,肢体静脉血栓形成,剖宫产术后,贫血。”

张女士说女儿之前并未患有癫痫疾病,其家族也没有该病的遗传史。蒋叶做了剖腹产手术后突然出现该症状,而她转院到“交大一附院”后,因该院治疗不当,导致病情更加严重,“这两家医院的行为,致使蒋叶处于植物人状态,她的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蒋叶遂委托丈夫王顺强和律师将三二〇一医院和“交大一附院”告上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61.77万元。

庭审时,被告三二〇一医院辩称,蒋叶在他们医院生产时具有明确剖腹产指征,他们基于医学指征建议她剖宫产,且她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她经该医院及“交大一附院”、西京医院诊疗,发病原因不明确,她出现癫痫状况以及当时的植物人状态与他们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而作为被告的“交大一附院”则辩称,他们在对蒋叶实施诊疗行为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他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雁塔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1日,蒋叶到三二〇一医院住院生产,同日该医院对她进行剖宫产术。2017年10月13日,她突然出现全身痉挛、抽搐、口吐血沫,双眼紧闭,并转入神经内科治疗。

同年10月19日,蒋叶出院转至“交大一附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癫痫持续状态,后来又转到西京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8年1月21日出院,也是诊断为癫痫持续状态。

出院当天,蒋叶来到汉中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19日出院,共住院88天。张女士说,随后女儿辗转到勉县医院、宁强县中医医院等地方继续治疗,“这些年来,家里为了给她治病,东拼西凑了100多万元,希望奇迹出现她能好起来,但直到2019年7月,所借来的钱全部花光了,这才被迫出院回家。”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蒋叶申请鉴定,主要内容是作为被告的三二〇一医院、“交大一附院”对她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期护理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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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称,三二〇一医院对蒋叶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关系,医方的过错行为具有轻微原因力作用,“交大一附院”对蒋叶的诊疗行为无过错,蒋叶癫痫持续状态后呈植物状态属一级伤残,她维持植物状态生存及抗癫痫药物治疗的费用每月约需2000元,她的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护理人数为2人,她的误工期限为24个月,营养期限为24个月。

鉴定后,蒋叶提出异议称,鉴定意见认定三二〇一医院的过错行为应在轻微原因力作用略低,要求在原基础上予以提高,她维持植物状态生存及抗癫痫药物治疗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所需,要求根据她的实际所需费用核定。

三二〇一医院提出异议称,该鉴定意见关于该医院过错及责任的分析不成立,蒋叶既往无癫痫相关病史,故考虑她癫痫为症状性癫痫(继发性癫痫),但鉴于目前医疗技术水平有限,经该院、“交大一附院”和西京医院诊治后,均未明确她的癫痫病因,故无法解除癫痫发作病因,遂导致癫痫反复发作,难以控制,导致目前严重预后。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针对蒋叶和三二〇一医院的异议进行了相应答复。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后称,因鉴定意见载明被告“交大一附院”无责任,蒋叶要求向她承担责任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17日,该法院一审宣判称,被告三二〇一医院支付蒋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该医院不服,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8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院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宣判后,三二〇一医院支付了蒋叶25.3万元,但至今还欠着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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