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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家长称孩子被老师打骂后精神分裂,法院:虽惩戒失当,但无明显过错
时间:2021-10-15 00:58:13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许文文,曾经在河南省灵宝市第五小学读书,中午在学校住。6月13日是周末,许文文回家后说,12日,语文老师张某用书本摔打他的后脑勺左部,骂他“二傻子”。此后几天,他一直头疼。
6月16日中午,许强(许文文的父亲)收到学校生活老师的电话,说儿子因为头疼在哭。当天下午,他带儿子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头部CT。语文老师张某也跟着去了,给他转了340元检查费,“不用退了,因为我的失误,让孩子受疼了,希望孩子不要有什么心理负担。”
CT检查结果显示无明显异常,“没有外伤”,可儿子还是头疼,每天频繁摸自己的后脑勺,让父母看是否有肿块。许强从孩子的室友处也得知,儿子近期显得惊恐,一直说自己头疼,也让同学看看他后脑勺是不是肿了。
6月30日,儿子考完试,班主任打电话给许母,说小孩眼神不对,这引起家长重视。孩子说头疼,又检查不出病,许强于是带他到精神病医院去做检查。7月4日,许文文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检查,诊断载明“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建议住院治疗。
许强称,2020年9月1日至现在,许文文持续精神异常,经常摸头,幻听别人骂他“傻子”。他无法上学,只能呆在家里吃药治疗。
儿子变得粘人,整日缠在母亲面前“妈、妈、妈”地叫。家人为了照顾孩子无法工作。孩子的病情依然严重,但“没钱给他住院了。”其还称,孩子事发前从未出现生理、精神等方面疾病,也没有精神分裂症。他认为张老师的举动是孩子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
被告张某辩称,那天早上她讲练习册时,走到许文文面前,发现许文文没写作业,为了督促学习,她拿练习册在他头部上方轻拍了一下,提醒他要认真写作业。“原告出现精神方面的疾病与我无关,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灵宝市第五小学辩称,张某作为老师,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是正常教学行为,不存在殴打、辱骂的行为,没有过错。学校还称,事发之后,他们第一时间成立调查小组,积极协调处理,出于人道考虑,先后两次借给许文文家长共计7000元,张某也借给许文文家长3万元,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相关事项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此外,二被告均辩称许文文五年级上学期表现还正常,2020年4月学校复课后,他开始不好好听课,写作业、上课有小动作、异常举动等。事发时,张某只是用窝着的练习册在许文文头顶轻轻拍了一下,并提醒他要认真写作业,并没有骂他。总之,张某的举动与许文文患有的精神分裂症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情况及庭审情况,法院认定事实为:2020年6月12日,张某在给许文文所在班级上语文课讲练习册时,发现许文文未完成布置作业,便用练习册拍打其头部,并训斥他。经法院核算,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内,许文文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55135.09元。
审理过程中,根据许文文申请,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所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许文文目前的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有关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涉案事件与疾病有关,但是根据提供的材料不能确定起病的时间,是疾病的诱发因素或者是加重因素无法确定。
许文文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中遗漏重要证据,造成鉴定意见含糊不清,于2021年7月5日申请补充鉴定,鉴定人以其鉴定条件有限,不能补充鉴定为由,退回对该案的补充鉴定。
法院组织原、被告对上诉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各方均未提出要求重新鉴定。后鉴定人向法院寄发撤回鉴定报告说明书、意见书及撤销鉴定报告告知书,并未经许文文同意将鉴定费退还。
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首先向许文文表示遗憾和同情,考虑许文文家庭困难等情况,免收许文文负担的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鉴定机构虽将鉴定意见书撤销,但鉴定结果不因撤销而失去参考价值,鉴定认定涉案事件与疾病有关,但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引导、强迫受教育者接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遵守社会规矩、发展智力和体力,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活动。
许文文未及时完成作业,作为教师的张某用拍打、训斥方式进行惩戒虽惩戒失当,但无明显过错。鉴于许文文病情较重,被告应对原告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因张某行为属履行教师职务范畴,行为后果应由被告灵宝市第五小学承担。
法院判决为:一、被告灵宝市第五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文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各项损失中11000元,扣除已支付7000元,再付4000元。二、驳回原告许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