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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救同伴溺亡,家属申报见义勇为被拒状告政府

时间:2021-10-15 00:54:10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2019年7月,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年仅18岁的王某威,经同伴邀约一同聚餐饮酒,随后在同伴的提议下一同去附近的水闸处摸鱼。后因同伴溺水,王某威情急之下救人未果,双双溺亡。事后,王某威的家属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评定王某威见义勇为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却被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为其“只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

“前后经历了3次申请,但都被否决了。”王某威的哥哥王某超说道2021年7月6日,他们收到了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作出的决定书,仍旧是“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同月13日,他们再次向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起复核,并提出希望由后者直接作出评定,但该评委会一直未进行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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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王某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要求法院确认濮阳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给出复核请求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作出明确的复核决定。不久,王某超便收到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并在10月9日收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给他的“濮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状”。

该答辩状显示,濮阳市人民政府认为,王某超起诉市政府不适格,起诉内容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据相关规定驳回起诉。对此,王某超表示并不接受这一说法。

“按照《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或有职责去组建见义勇为评定评委会。”王某超说,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是由濮阳市人民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因此,濮阳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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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起诉内容没有法律依据的回复,王某超表示,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举荐人、申报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上一级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这就规定了申报人有复核的权利,而上一级评审委员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给予答复。”王某超说。

“我们坚持这么久,并不是为了钱,只是想要一个尊重和一个公道。”王某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不论是作为家属,还是了解此事的网友,都对“朋友间救助到底是不是法定义务”的判定比较关注,他们都希望弄清楚这其中的界定标准。此外,王某超还表示,如果最终王某威的认定成功,获得了奖励,他们家属将把奖励全部捐献给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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