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7-2841-200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赠予情人300多万元被妻子起诉,法院判决行为无效应返还
时间:2021-09-24 10:05:55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今年71岁的杜某某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20年前,杜某某认识了比他小26岁的洪女士,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杜某某给洪女士买房,并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赠予洪女士320多万元。去年6月,两人的关系被杜某某的妻子林某某知晓,为维护自身权益,林某某一纸诉状将杜某某和洪女士告上法庭。
据介绍,1980年,杜某某和林某某登记结婚。2002年,两人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杜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在2001年底,杜某某与朋友相约去理疗按摩,在绵阳某宾馆认识了时年25岁的洪女士,虽然洪女士比杜某某小26岁,但两人相谈甚欢,随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
当时洪女士在外租房居住,想买房并看好了绵阳新开盘的某小区,当时房价在每平方米2000元以内。杜某某于是给了洪女士20多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几年后,洪女士把该小区的房屋卖了,买了绵阳市中心的一套电梯房,后来又按揭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
杜某某和洪女士的情人关系一直维持着,直到2008年,林某某发现了杜某某和洪女士的事。为维护家庭的完整,林某某选择了忍让,杜某某也断绝了与洪女士的来往。但是3年后,2011年底,杜某某和洪女士又恢复了情人关系,而林某某一直被蒙在鼓里。杜某某称,再次恢复情人关系后,洪女士就不断逼他离婚,并且索要财物,这些年,他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给洪女士的钱应该在500万元以上。
2020年6月,林某某发现了老公杜某某给洪女士转账的事,年近七旬的林某某愤概不已。随后,林某某和洪女士多次互发短信相互辱骂、威胁。气愤的林某某开始搜集杜某某给洪女士转账的证据。随后,林某某一纸诉状,将杜某某和洪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杜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洪女士的行为无效;请求判决洪女士返还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300余万元。
面对林某某的起诉,洪女士在庭审中辩称,2001年冬天的一天,她与杜某某同乘一辆出租车(拼车),后杜某某主动承担了她应支付的车费并留下联系方式。事后,杜某某主动联系她,并赠送了一些护肤品。
洪女士称,2003年,有证人证实她和杜某某在朋友聚餐时喝血酒结拜为兄妹,两人也一直没有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直到2008年,杜某某主动告知,她才知道杜某某是某公司老总。
洪女士也表示,杜某某告诉她,因公司资金流量大,业务需要现金支付,就提出用她的银行卡过账。2011年11月,杜某某指定她在农行开了户,每一次转入账上的钱,她就取现金给杜某某。有时,杜某某打麻将、业务招待、过年过节送礼时,也会让她去结账或取钱。
洪女士称,她从未截留过杜某某的钱,也未受赠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她与杜某某仅仅是兄妹之情。而现在杜某某与林某某串通涉嫌虚假诉讼,损害了她的名誉,她保留名誉权之诉。
面对各自的说法,绵阳高新区法院经过调查,认定了杜某某和洪女士在2001年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08年4月起,杜某某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向洪女士赠予钱款共32106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某赠予洪女士款项3210650元的时间段,是在他和林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杜某某赠予洪女士的财产数额巨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杜某某无权单独处分,其无偿赠予洪女士财产,损害了林某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洪女士接受杜某某赠予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
此外,洪女士知道杜某某与林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取得的赠予财产也非善意。杜某某的赠予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其赠予洪女士财产的行为无效。
对于洪女士辩称杜某某所转的款项用于杜某某公司开支,杜某某以现金形式拿走全部款项,洪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辩称内容法院不予支持。
绵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杜某某赠予洪女士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洪女士返还林某某夫妻共同财产3210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