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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签下“军令状”后业绩不达标被辞,员工要求赔偿!法院判决
时间:2021-09-15 10:07:49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工作中,用人单位为完成销售业绩,要求员工签下“军令状”时有发生。若劳动者能够按要求完成任务,那就皆大欢喜,达到双赢局面;若劳动者不达标,公司因此辞退劳动者,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某公司是国内大型企业。劳动者刘某早在2004年就入职公司,在离职前担任该公司黄埔店的店长职务。他曾于2019年8月受到公司表彰,称其为“合格的,敢打仗、会打仗的优秀店长”。
2020年6月5日,公司向刘某发出《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刘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刘某的离职申请。公司以此主张刘某系自行辞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对此,刘某确认《辞职申请书》系其本人书写,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提前准备并强迫各门店店长签署的“军令状”。
公司另一分店的店长黄某出庭作证亦称: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广州地区店长每周例会,其本人及刘某均有参加。开会时,公司领导为了提升业绩让大家表决心,要求全部店长都签了《辞职申请书》。刘某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亦不配合与新店长的交接,而是继续打卡上班,直至2020年6月30日离开公司。
员工诉至法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补偿金及工资本案劳动仲裁时,仲裁委以刘某自行辞职为由驳回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后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黄埔法院提出诉讼。刘某认为,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其本人15.5个月工资的两倍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7万余元。
黄埔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690元,并一次性向原告刘某支付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5739.83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公司主张刘某自行离职说法不成立
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2020年4月20日的《辞职申请书》是否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该申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该辞职申请书并非刘某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主张刘某属于自行离职不能成立。但与此同时,刘某关于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说法同样站不住脚。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明确表示是因刘某申请离职而起,该份《辞职申请书》当时虽非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确系刘某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不足为奇。
因此法院认为,在刘某与公司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公司仅须按刘某15.5个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需按照前述金额的2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商场如战场,用人单位为了提升业绩让劳动者签下“军令状”的做法并不少见。在过去,可能很多用人单位将任务目标及后果责任全部写在同一份“军令状”中,不达标即辞退。对于这类“军令状”,如果用人单位后续果真按“军法”处理辞退劳动者,则 可能涉及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