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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1小时闹离婚女方索赔30万,法院判决不准离

时间:2021-09-14 10:19:51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一对95后小夫妻刚领证一小时男方就吵着要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1995年出生的项某现就读于昆明某职业学院1997年出生的陈某是昆明某口腔医院的护士

在去陈某所在的口腔医院护理牙齿时认识了陈某觉得陈某不错于是介绍给自己的儿子项某项某和陈某认识后互生好感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在谈了几个月恋爱后双方在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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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意外的是就在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小时后项某就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离婚于是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项某认为他和女方在结婚前其实已经分手两人感情破裂结婚是因为女方在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之后他才做出了草率决定

陈某则认为项某此举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对自己的身心及之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应依法追诉制裁项某及其父亲污蔑自己的不良行为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项某在结婚后一个小时提出离婚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

庭审中,项某称他与陈某领证时父母不知情他向父母谎称学校需要户口本才拿到了户口本领取的结婚证

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才提出离婚结婚登记系双方自愿他并没有任何过错陈某不同意离婚表示如果离婚要求项某对其进行赔偿陈某与项某均称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婚后没有住在一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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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其辩称要撤销婚姻至判决之日并未另行提起撤销婚姻的起诉可以看出原被告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证明原被告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判决驳回原告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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