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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11年冒领“空饷”400余万

时间:2021-09-03 09:50:41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赵某某在中国某银行广元分行工作多年,2009年10月开始,赵某某开始在银行人力资源部工作,主要负责管理薪酬发放系统、统计员工薪酬以及发放工资、绩效和奖励。

工作期间,赵某某发现,在工资、绩效、奖励发放表的审批时,由于银行内部审批过程的疏漏,很顺利的就能通过审批。于是赵某某想到了敛财之道。

随后赵某某找来了妻子、女儿、妻妹以及3名朋友的共8张本银行的银行卡账号,由自己实际控制,然后将亲朋的名字和8张银行卡账号录入薪酬发放系统中,顶替银行离职员工的名字及银行卡账号。然后,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薪酬发放系统中被顶替的离职员工的名字加入其负责编制的绩效和奖励发放表中,并利用银行内部审批过程的疏漏顺利通过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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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成功,让赵某某无法收手了,一直以此办法冒领“空饷”。而因为银行内部审批过程的疏漏,赵某某一直冒领“空饷”11年,直到2020年9月案发。

11年间,赵某某通过薪酬发放系统将绩效及奖励工资发放到亲朋等6人的8张银行卡账户内,共计313笔4132915.56元人民币。

案发后赵某某在两天内将400余万退还给银行。2020年11月6日,赵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赵某某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今年5月26日,赵某某被执行逮捕。近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庭审中,赵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银行内部的管理存在重大的失误,这也是本案这么长时间未被发现的重要原因,请人民法院在处罚的时候考虑到银行有一定的过错。同时赵某某的辩护人称,赵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完全弥补了损失,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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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赵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银行系统管理疏漏即被害人有过错的问题,赵某某的犯罪行为与银行系统管理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赵某某利用其在中国某银行广元分行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管理岗位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400余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可酌定从重处罚;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赵某某在审理过程主动预缴了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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