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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溺亡父母状告鱼塘所有人,父母被判全责

时间:2021-07-14 13:47:12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江西赣州会昌县两名学生在一处鱼塘玩耍时,不幸溺亡。两名学生的父母认为鱼塘所有人存在过错,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鱼塘所有人承担责任。2020年5月16日下午2时许,小冬与小明(均为化名)骑自行车外出游玩后失联。当天晚上,家长发现两人都没回家,于是发动亲戚朋友四处寻找,均未发现两人踪迹。第二天,小冬的祖父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在一处鱼塘发现了小冬和小明,蓝天救援队将两人打捞上岸,但均已无生命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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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冬和小明分别为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九年级学生,事发地的鱼塘为同村村民所有。事发后,小冬和小明的父母均认为两名鱼塘所有人没有在鱼塘外设置护栏,存在过错,于是将鱼塘所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同等责任。经查明鱼塘周围设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志,警方到达现场时,小明所骑的自行车正好停放在警示标志牌附近。

  法院认为,鱼塘位置偏僻,日常生活无需经过附近,且鱼塘所有人在水坝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牌,已尽到了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农村中存在大量的水塘、山塘等用于养殖和灌溉的蓄积一定容量的水体,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理应知晓山塘的位置及危险性。小冬与小明发生事故时均已满十二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分析能力,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两人对在山塘玩水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具有相应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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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还指出,小冬和小明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尽到管理和教育的责任,但四人均未尽到妥善、合理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最终导致两名孩子溺亡的悲剧发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角度而言,责任的承担应以存在过错为原则,不能对水塘管理人过分苛责,一旦出现伤亡事故就要求其承担责任。只要其尽到了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法治精神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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