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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与领导婚外情,同事联名求开除!四川法院表示合法有效

时间:2021-07-14 13:42:50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已婚女子和同样已婚的车间副主任搞办公室恋情弄得人尽皆知,甚至公然在工作场所接吻。不仅女子的丈夫到公司闹事,车间副主任的妻子也在公司微信群里闹,最后引发其他同事不满,联名上书要求公司将两人开除。公司开除女子后,女子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

被告H公司辩称,原告陈小丽是有家庭的人员,但其在工作期间,与同车间的另一有家室的员工刘大明(化名)存在办公室恋情及不正当关系,导致陈小丽丈夫到H公司闹事,给H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H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的开展。

同时刘大明的妻子还给刘大明的直属领导及H公司总经理发送了陈小丽与刘大明之间极度暧昧的聊天记录,并将该暧昧聊天记录发送至H公司网球群中,刘大明的妻子误以为公司另一员工刘小娟(化名)系陈小丽,并对刘小娟进行了诋毁、辱骂,同时还发布了公司员工花名册(包含公司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以上都给H公司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了其他员工的个人隐私,违反了公司的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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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陈小丽和刘大明在工作区域毫不约束个人行为,经常在工作区域包括冻干控制室、外包装间、204办公室等场所接吻,以及实施了其他亲密举动,严重影响了车间其他人员的工作,使得原本干净、和睦的工作环境变得污浊,车间其他员工好意对陈小丽进行提醒,但陈小丽不仅不听,反而仗着刘大明庇护,咄咄逼人,无故旷工,严重损害了同事之间的关系,违反了H公司的管理制度,所以车间同事也联名要求对陈小丽进行处理。

陈小丽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了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等规定,对双方家庭都是一种伤害,H公司依法采取的解除行为实际上也是提醒陈小丽不要再逾越道德底线,珍惜家庭和生活,所以前述解除行为对挽救双方家庭是非常有益的,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对维护社会公益的行为进行惩戒,所以恳请法院依法驳回陈小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诉讼费,不属于诉讼请求,应由陈小丽自行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7日,陈小丽与四川H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四)项载明:原告确认在订立本合同时,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已通过0A向申请人公示,原告接受公司的公示并理解和接受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当天,原告在员工签收确认函上签字。员工签收确认函中载明:“4.....公司所有员工均须遵守手册中的规定…员工收到公司发的《助长手册》,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手册及其涉及内容,同意遵守该手册中所列的条款。”《助长手册》第45页第4点载明:“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陈小丽工作期间的2020年3月12日,刘大明之妻在H公司网球群发出聊天记录截图,还将公司部分员工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发在微信群中,引发对另一女同事的误会以及群内成员猜测,同时亦向公司领导发送微信截图短信;2020年5月刘大明请假处理与妻子的家庭事务

2020年10月14日,公司员工张某、张某1、刘某、李某(代)、左某(代)、甘某、时某签字联名书,表述主要内容是车间成员刘大明(车间副主任)、陈小丽(操作员)由于办公室恋情,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使原本干净、和睦的工作环境变得污浊,致使大家工作积极性越来越差,特此联名上书。

2020年10月19日,H公司工会出具反馈函:“同意解除”。2020年10月21日,陈小丽收到H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小丽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6日,陈小丽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H公司(本案被告)支付陈小丽赔偿金26144.00元。2020年12月2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陈小丽的仲裁请求。陈小丽于2020年12月25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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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为:H公司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查明,原、被告合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被告H公司通过工会同意并在H公司OA办公系统公示实施的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自觉遵守。

原告陈小丽工作期间的2020年3月,刘大明之妻在H公司网球群发出聊天记录截图引发对另一女同事的误会以及群内成员猜测,同时亦向公司领导发送微信截图短信;2020年5月刘大明请假处理与妻子的家庭事务。

2020年8月同事雍某、徐某劝阻陈小丽与其丈夫在公司门口发生争执,陈小丽丈夫给刘大明打电话。2020年10月同事刘某撞见陈小丽与刘大明在工作场所接吻的不雅行为,张某、刘某与陈小丽、刘大明等人为此事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同月9日,陈小丽当天旷工,最后车间人员书写联名书,要求公司领导对陈小丽与刘大明予以处理。

为此,陈小丽与刘大明在工作期间没正确处理好双方在婚外的感情事宜,在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经公司领导出面,陈小丽与刘大明仍未处理好双方的问题,H公司在公司员工联名反应的情形下,以陈小丽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据员工手册与奖惩管理制度:“员工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经工会回复同意解除后,向陈小丽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H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之规定,其解除合法、有效。陈小丽主张H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案件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小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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