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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关系后男子瘫倒猝死,多人合谋凌晨抛尸被判刑

时间:2021-07-08 13:45:40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2017年10月5日15时30分许,“王妹”在宾馆一楼大厅与几名卖淫女聊天,一男子上前露骨地问道:“你是小姐吗?可以玩吗?”,并说其他人都玩过了,还没有跟新来的她玩过。双方讲好价钱,上楼过程中男子给她50元,她带他到事先开好的房。在这个过程中男子出了很多汗,完事后男子裸身面朝上躺着休息,约10分钟后“王妹”叫这名男子,他没回答只是手在发抖,“王妹”预感事情不妙,16时20分许,她将赤身裸体的男子从房拖到楼层公共卫生间旁的过道靠墙摆放,并将其衣裤摆放在他旁边,随即就赶紧到附近的旅社找老板娘侯某报信。

侯某就说她一天到晚就爱招惹酒醉的人,叫她自己处理。“王妹”见侯某这样说就站在旁边等了约10分钟。侯某随即也预感到事态严重,就叫上牌友韦某一起到宾馆三楼查看,见一全裸男子瘫软坐靠在公厕门边,当时还认为男子是酒醉,就指责“王妹”带她来看全裸男子,随后韦某和“王妹”将尸体拖回房,侯某下到一楼。约20分钟后,听到“王妹”大声叫其上楼,侯某上楼和韦某以及“王妹”一起来到房,韦某摸男子的鼻子和手腕后说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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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这时也慌了,紧张地问怎么办,韦某就叫她先关掉监控摄像头,不要让别人知道。侯某下楼关闭摄像头,返回后让“王妹”给尸体穿衣服,“王妹”不敢,“王妹”就付给韦某600元钱让其帮着穿好衣服,此时他们在尸体裤子口袋里发现一张“郁某某”的医药费发票。

侯某不断责怪“王妹”不该接喝醉酒的嫖客,但“王妹”说这名男子确实没喝酒,可能是身体原因导致猝死。“王妹”承认两人已发生性关系,“王妹”说完事后发现男子瘫软就拖到厕所门口。侯某问“王妹”打算怎么处理,“王妹”说要打电话叫表哥来,并说自己会负责。此后“王妹”也被限制人身自由,侯某和韦某怕她溜走,将其反锁在102房。

30分钟后,侯某夫妇和韦某,把“王妹”叫到楼顶,说是在他们宾馆死了人,先是向她索要1200元“挂红费”,然后商量如何处理尸体。老板娘的丈夫提出报警,让“王妹”赔偿死者家属私了,但“王妹”怕坐牢,家里孩子还小,她要挣钱养家,担心孩子没人照顾。韦某也说如果报警,赔偿死者家属五六万都解决不了,而且家属会到宾馆来闹事,侯某也害怕会影响宾馆的生意就没报警。当时,韦某说给他17000元,他可以帮忙拉死人去丢掉。但“王妹”说自己只有6000元钱,老板娘就让她联系家人拿钱来,她随即给丈夫莫某打电话。当晚22时许,莫某骑摩托车赶到宾馆后商量处理尸体。经协商,妇倆愿意支付17000元给韦某作为运尸费,由韦某和莫某将尸体拉到野外抛弃。

2017年10月12日,“王妹”被刑拘,后被逮捕;10月12日44岁老板娘侯某被刑拘,因南丹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11月18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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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被告人均构成侮辱尸体罪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同时出示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南丹检方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侮辱尸体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某对检方的指控持异议。侯某辩称,她没有参与抛尸,不构成侮辱尸体罪。侯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直接处理尸体的是王小某、莫某和韦某,而不是侯某,“侯某没有侮辱尸体的直接故意,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某在与被害人郁某进行性活动时,发现被害人死亡,未选择正确处理方式,而叫其丈夫被告人莫某和雇请被告人韦某秘密将尸体抛弃,莫某、韦某将尸体拿到野外抛弃,严重损害死者家人的人格尊严,已触犯刑律,构成侮辱尸体罪。被告人侯某明知王小某、莫某、韦某要将尸体抛弃,而提供帮助,是侮辱尸体共犯,应当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侮辱尸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针对侯某不构成侮辱尸体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王小某决定抛尸,莫某、韦某积极参与抛尸,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侯某为抛尸提供帮助,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小某、莫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侯某主动将违法所得和代韦某保管的违法所得退到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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