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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时间:2021-06-23 13:14:50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现实中经常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一房二卖”除了可能会涉及民事上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合同诈骗,应当尤其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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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房二卖”之所以会涉嫌合同诈骗,是因为它也具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特征。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一房二卖”是否会构成合同诈骗,还需要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考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若只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应该属于民事范畴,而不以刑法论罪。但如果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A.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B.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C.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D.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E.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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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怎么处理?

“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一房二卖”现象仍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买受人利益,对社会信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房二卖”行为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之间的合同不能履行,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而且加大了商品房交易风险,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隐患。虽然己颁布,实行涉及禁止一房二卖的法规,但所涉法规条文笼统,存在很多漏洞,可操作性较欠缺,使得商品房预售活动还不能完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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