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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债务纠纷> 只有借条一定能认定存在借款关系吗?
时间:2021-08-30 09:46:20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借条是一种书面凭证,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如果借条按照正确的格式书写是会产生法律效力的,在某方面来说他是可以作为法院的证据存在的。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民间借贷案件提起诉讼后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借款关系,而借条是最为直接的证明,所以有些人认为只要拿出借条就可以。
只有借条一定能认定存在借款关系吗?
不一定,一方借钱不还,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只有借条的话其实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但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还清欠款,并且提供了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为做出正确判决,出借人只有借条的话就要其他证据佐证。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特殊情况下只有借条的话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出借人还是要找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的。具体而言,出借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双方的电话录音,如在电话里提到还钱的事,并且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
2、双方的手机短信,如短信内容里提到还钱的事,看对方回复里有没有承认借钱的事;
3、到银行调取当时提款的凭证或者是转账的凭证等;
4、找当时在场的人作证。
因此起诉后被对方反驳时,要能够证明对方确实没有还钱,那么就要找出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所以收集证据时不能只注意借条一个证据。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不过只有借条被对方反驳的,对方又没提供其他足以证明的证据的,那么出借人也可以不用找出其他证据佐证。
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标准:
一是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
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条的情况,所以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证人证言(本案有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
二是发生借贷行为。
从法理上分析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仍需要实际支付借款。如果款项是通过银行,那么有银行转账单、对账单等。如果是大额现金,需要说明钱款的来源,如有银行的取款记录、向第三方借款等,并有借款方的确认收到钱款的书面文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