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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形股东?隐形股东要承担债务吗?

时间:2021-08-16 10:52:11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隐形股东被称为“隐名股东”或“实际投资人”,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中络宏博律所表示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在于,不暴露真实身份的前提下进行资本的营利活动那么隐形股东要承担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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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要承担债务吗

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所以公司清算时,如果隐形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不承担公司债务,未如实出资的,显名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可向隐名股东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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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法律强制较多的经济组织,由于隐名股东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却越来越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围绕着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确认出资职工即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是涉案争议焦点。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对案件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履行了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这一问题,符合法理上出资即为股东”的原则。只有把出资职工即隐名股东身份,按照法理上“出资即为股东”原则,予以确认股东身份,才能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保护了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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