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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17 09:30:43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实践中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民法典中承诺放弃抚养费有效吗?
民法典中承诺放弃抚养费有效吗?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夫妻双方离婚以后,一方负担抚养费的多少是可以协商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承诺也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放弃抚养费承诺可不可以反悔?
可以反悔,放弃抚养费承诺想反悔应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对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但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反悔的,一般不予支持。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
但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