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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民事案件> 18万合同保证金不退,何律成功追回并追偿违约金
时间:2021-04-08 14:18:22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案情简介】
吴某与李某于2015年8月6日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承包“华能会理四期升压站打井项目”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15前,且由吴某向李某缴纳3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吴某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8月7日向被告转入了保证金30万元。截止目前,该工程也未开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本工程未如期开工,被告每月按照保证金2%作为违约金付与原告,并在10个工作日退还所有保证金”。吴某多次要求李某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后,李某退还其12万剩余18万保证金李某以多种借口拒不退还。
【上诉请求】要求李某退还18万保证并支付违约金赔偿
【宏博律师点评】
在需要缴纳保证金的施工合同中,缴纳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前往施工地审查项目是否为真实项目,合同相对方是否有签订施工合同的权限以免在缴纳保证金后项目不能按期开工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裁判结果】
李某在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退还保证金18万元,并以18万元保证金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从2015年10月16日支付违约金至保证金退还之日止。
【法律知识】商业合同的保证金,现在多用于加盟,承包工程等商业活动中。按合同法规定,在签署商业合同中,如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证金的事宜,此时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就属于一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履行合同时需按双方有效合同的约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