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7-2841-200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民事案件> 房价上涨卖家不配合过户,何律支招成功过户
时间:2021-04-08 14:15:15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3日,龙某作为买方,与余某作为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位于成华区房屋,以199000元出售。协议签订后支付房款189000元,其余10000元于房屋过户在龙某名下后付清。另约定,因系拆迁安置房屋,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在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后,余某必须及时无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配合龙某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产权过户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龙某承担。2017年11月10日,位于成华区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具备过户的条件。但因案涉房屋价格上涨较大,余某不愿配合龙某办理过户手续。
【上诉请求】申请余某配合过户
【宏博律师点评】
与这种情况先保全案涉房屋,以防止卖家在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售,以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有效的履行。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审查出卖人是否具有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对房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租赁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尽量规避在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若在支付房款后,出卖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尽快诉讼以便查封房屋,防止出卖人一房二卖,以免权益受损。
【裁判结果】
判决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龙某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