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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丈夫偷将房产“卖”给“小三”,妻子起诉怎么判
时间:2021-10-29 00:31:52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王先生与王太太于1985年登记结婚。因王太太长期居住于国外,身处国内的王先生在2003年与李小姐发展为婚外男女朋友关系,并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女。多年来,王先生频繁赠与李小姐款项并为其购买豪宅、商铺、车位。2019年婚外情暴露后,王太太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转账款及商铺购置款等,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此后,王太太还发现王先生隐瞒了一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李小姐的房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要求李小姐返还房产。
面对王太太的起诉,王先生同意妻子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小姐则认为,其与王先生就该涉案房屋为买卖关系,不存在赠与关系,购房款已以现金形式于购房前支付,且其认为原告诉请会侵害其与王先生的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王先生曾向李小姐赠与款项数百万元,均以转账形式实施,李小姐称其已以现金形式支付了涉案购房款给王先生,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论述有违常理,法院不予采信。王先生与李小姐就涉案房屋的关系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且王先生擅自将夫妻巨额共有财产赠与李小姐,事后未取得妻子追认,违反法律规定,有违公序良俗。法院确认王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所赠与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小姐将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过户登记至原登记人即王先生名下。
一审判决后,李小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重要的家庭资产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对此具有知情权和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大额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赠与给婚姻插足者的行为更是违背公序良俗,财产权益受损的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