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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连廊装上鞋柜和窗户被邻居起诉,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1-10-27 00:14:20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现在有些人装修,喜欢把鞋柜设置在门外。如果邻居没意见,一般也没什么,可一旦邻居有意见,这事可就没那么简单了。日前,浙江平湖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某与被告范某是某小区同幢、同单元的邻居,陈某是中间户,范某是边套住户,均已装修入住。范某房屋西面靠南相邻为陈某房屋,靠北(入户门)相邻的是一段长约1.2米的连廊,该连廊原为开放式(不封闭),两边设有护栏。

为图便利及舒适,范某在装修房屋时拆除了连廊两侧的护栏,搭建了1米多高的鞋柜,并在连廊两侧都加装了铝合金玻璃窗。“他是边套住户,在风雨连廊做鞋柜、封窗户,把我中间户的通风采光都影响到了,必须得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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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的改装行为引起了陈某的不满。因调解不成,陈某以“擅自搭建的玻璃窗及鞋柜影响自家通风采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拆除鞋柜和窗户,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案涉连廊未登记在陈某及范某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事实上属于建筑物的通道以及外墙结构,显然也不具有构造及利用上的独立性,故应当认定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范某作为业主行使共有权应有合理限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范某在原本不封闭的连廊搭建鞋柜,并以玻璃窗封闭,改变了相邻业主陈某基于原建筑结构可享受的采光通风条件,事实上也对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影响。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范某拆除其在入户门外连廊两侧加装的鞋柜、铝合金玻璃窗,并恢复原状。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随着房屋商品化的发展,大量多层和高层建筑物按照居住、商业等用途被出售。一幢大楼内部乃至统一建筑区划内产权主体和利益需求日益多样化,多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愈来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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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作为业主,对于其专有部分(即其产权房屋)相对应的共有部分可进行无偿的、合理的利用,例如在连廊北边的设备平台放置空调外机等。但范某将原本开放的连廊以玻璃窗及鞋柜封闭,显然不属于合理利用,并且对相邻的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陈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范某予以拆除。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的一种延伸或限制。大家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敬互助、互谅互让,共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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