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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加油站“捡”头猪不曾想犯盗窃罪被判刑
时间:2021-10-26 00:36:27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3农民在加油站“捡”到一头无主母猪后拉回饲养。数天后,失主报警。3位农民因涉嫌盗窃罪先后被刑拘、公诉。尽管赔偿了失主8000元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但3位农民仍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王先生今年43岁,农民。2020年10月14日清晨,他和妻哥、妹夫等人来到加油站准备出工时,发现收割机出了点小故障。“当我修好收割机准备走时,突然发现一头大白猪跑到我身边。我不知道猪是从哪里来的,以为它是从加油站附近的大车上掉下来的。问了加油站工作人员和正在加油的车主,都说猪不是他们的,也不知道它是从哪里来的。”
看见没有人管这头猪,王先生就和妻哥、妹夫商量,先将猪抓住,拉回自己家养起来,如果有人找,就还给人家。王先生说,此后,在加油站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他们将猪抓住,用四轮车拉到他家饲养。“临走时,我专门给加油站工作人员说,这头猪我先拉走,如果有人来找,你就告诉他到我家来找。”王先生说,加油站有监控,这些都可以从监控中得到证实。
“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派出所给我们打电话说,猪是邻村人孙某丢失的,让我们协商一下赔偿事宜。”王先生说,他们当时就提出,如果猪确实是孙某丢的,他们同意孙某把猪拉走。但派出所的人说,孙某的猪是养殖场的母种猪,王先生等人将其带回家养了10多天,孙某担心受到疫情影响,便不要这头猪了,让王先人等人赔偿其1.2万元损失。
对于孙某的赔偿要求,王先生和家人不能接受。2020年10月27日,王先生和妻子找孙某协商还猪事宜,未果。“当天,我们给孙某打电话,孙某说猪是花6000元买的,猪在生猪仔,能卖到两万多,他跟我们要1.2万元一点不多,但我们认为我们捡的是猪,不是钱。再说,那头猪也值不了一万二,就没同意孙某的要求。”
由于双方一直未就还猪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0月29日,王先生等3人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第二天,当地派出所将猪带走。
在相关人员的协调下,2020年11月下旬,他们赔偿了孙某的损失(现金),孙某向他们出具了谅解书。2020年12月2日,王先生等3人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7日,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王先生等3人涉嫌犯盗窃罪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4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1(王先生)、王某2(王先生妹夫)、李某(王先生妻哥)在某镇某加油站修车时,见一头白色母猪走到加油站内。在王某1的提议下,三人一起将该白色母猪抬到王某1的四轮车上,运到了王某1家养起来。三人未将此事告知其他人,也未向公安机关或者村委会报备。
2020年10月26日,经失主孙某报警,民警在王某1家找到被盗的母猪。经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母猪价值8000元。2020年11月25日,王某2的妻子(王先生的妹妹)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孙某对三人表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长岭县检察院向长岭县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检察院认为,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王某1、王某2、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2021年6月17日,长岭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1等3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当地多个部门反映,表示将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