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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男子盗窃9吨井盖被抓,1公斤3块钱销赃
时间:2021-10-21 00:25:52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近日西安一男子闫某因连续盗窃井盖被警方抓获。据悉,闫某于今年8月起在西安多地凌晨骑着三轮车作案数起,盗窃井盖总重达9吨,后又以3元/公斤的价格销赃,一个月获利26000余元。
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法制科的民警介绍,虽然李某偷的井盖价值不大,但是这属于公共设施,只要有盗窃行为,就会构成违法犯罪。所以,广大群众一定要引起注意,否则,可能会“惹火上身”。
井盖属于公共设施,盗窃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盖的,应直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因为井盖建设在交通道路上,就是道路的组成部分,它具有独特的功能,关系到交通运输的安全,盗走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盖,破坏了道路的完整性,并且有导致车辆倾覆的危险,完全适用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六十二条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