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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后以夫妻名义办信用卡逾期60余万,法院判夫妻共同偿还

时间:2021-09-29 11:15:39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2012年5月,已经离婚3个月的前夫竟以夫妻的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之后逾期欠款60多万元。前夫被告上法庭,莫女士也成了被告。

“我什么也不知道,竟然要承担前夫的债务。”莫女士不解,她表示法院的传票、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都是寄到了丈夫那里,“这么多年,我的电话、住址都没有变过,什么也没收到过。”

莫女士说:“明明已经离婚,我也没到现场,银行为什么不对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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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莫女士向成都市中院提出再审,但因“超过申请再审的时限”,申请被驳回。“我之前都不知道有这个案子,怎么可能及时发现并申请再审呢?”今年8月,莫女士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请求抗诉申请书》。

“大约是2018年发现的。”莫女士表示,当时准备外出参加活动,要上网订机票,等输入了自己的身份证号,却发现“系统提示说买不了机票”。莫女士只记得“失信被执行人”的字眼,她让儿子帮着上网查了一下,“结果发现有个案子,是信用卡借款纠纷,和我前夫有关。”

判决书中,当时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崇州崇阳分理处诉称,莫女士的前夫彭某于2012年5月向该行申领了信用卡。截至2015年5月22日,信用卡逾期未还长达4个月,其中本金49万余元,逾期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11.68余万元。银行提到,彭某与莫女士系夫妻关系,这笔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

由于彭某与莫女士未到庭,案件作缺席审理。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彭某与莫女士支付银行欠款的本金、利息以及滞纳金。

莫女士称,对于该起案件,她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票、起诉状,也没有接到过法院的电话。更重要的是,前夫办卡时,两人早已离婚3个多月。于是,莫女士找律师向法院进行反映,并于2019年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时,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崇州崇阳支行作为被申请人出席。莫女士向记者出示了法院询问听证记录。银行表示对莫女士与前夫的离婚证没有异议,但认为信用卡不是单独的事,“他们在2011年11月申请500万个人贷款,之后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又给借款人匹配信用卡,即再审申请人配偶(彭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我行申请的信用卡。”

另一方面,银行认为,即使是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对外来说是延续的。”银行提到了两人的公司在双方离婚后的贷款文件,“2012年11月公司的借款合同,(莫女士)是股东,也有加盖公章的结婚证复印件,印证在借款期间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借债的。”

不过,莫女士对银行的说法并不认可。对于离婚前那笔500万元贷款,莫女士有印象,她作为家属签署了承诺书,表示这是“家庭共同债务”,“但银行并没有说过要配套办理信用卡的事,这是两起独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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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离婚后的贷款合同中盖有公司公章的结婚证复印件,莫女士说:“那不是我提交的,公司的公章也是前夫彭某在掌管。”她表示,事实上,离婚后自己就没有管公司的事了。

2019年10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莫女士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莫女士提起再审申请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时限,“且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

今年8月17日,莫女士提交了《请求抗诉申请书》。其中表示,“请求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15)崇州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院一位工作人员确认收到了莫女士提交的申请。该工作人员解释,出于保障莫女士权利的考虑,他们会依据职能介入,对案件进行监督,“已经联系过执行法官。我们正在办理中,如果有进展,我们会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律师的。”

至于莫女士被执行“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该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这涉及的是彭某、莫女士与银行的另一起借款合同案件,“还没有还清,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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