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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21 13:41:07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对于一个对自有住房有着长期偏好的国家而言,购租并举、租购同权正在调整的,不仅仅是住房制度、居住权利,更有全社会的理念。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如何把可能出现的“权利冲突”变为“利益共享”,如何因地制宜做大居民公共服务的总蛋糕?
上海徐汇一小区业主停车和租户停车价格悬殊。小区自4月1日开始实施的停车收费标准显示,业主可以包月,首辆车150元/月;租户则按临时停车计算,5元/小时,一天封顶50元。这样一来租户停车费用高达1500/月,是业主的10倍,此举引发网友热议。
小区物业人员表示,因停车位紧张,原则上不允许租户车辆停在小区内的,如果过夜,就要按照临停价格收取,且没有包月的优惠价格。有人认为物业做法合理:要求先保证业主权益,有人认为物业做法不合理,租户和业主应当有租售同权的待遇。
小租客停车价是业主10倍,“租售同权”在这适用吗?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关于“租售同权”,人民日报曾发文表示:租购同权调整的不仅是居住权利,更有全社会理念,所谓 “租售同权”, 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租房可以享受与买房等同的公共服务的权利。但 “租售同权” 并不意味着 “租房” 与 “买房” 具有同等的权利, 根据 《物权法》 第 39 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 《合同法》 第 212 条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在租房时只取得了“使用” 和 “收益” 两项权利, 而不具有 “占有” 和 “处分” 的权利, 所以严格意义上讲, 不存在完全的 “租售同权”, 而且国家的文件中也并未出现过 “租售同权”, 只出现过 “租售并举”, “租售同权” 仅在部分媒体和地方文件中有所描述。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发布的 《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中提道: “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 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也就是说, 承租人在租房的一定地域内, 享有 “公共教育、 劳动就业创业、 社会保险、 医疗卫生、 社会服务、 住房保障、 公共文化体育、 残疾人服务等八个领域的 81 个项目的公共服务”。
租售同权的出台,让租房有了法律上的认可,租房的人身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租售同权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让租房的人在住宿、医疗、教育上同买房的人享有一样的权利。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但由于 “租售并举” 政策在中国的实施时间较短,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上, 暂时没有保护租房者权益的专门法律, 使得承租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也难以实现真正的 “租售同权”,“租售同权” 在短期的发展中,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承租人的权利, 但并没有让租房者和住房者得到完全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