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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冻症女子买凶杀己被骗,遵循他人意愿帮助其死亡合法吗?

时间:2021-09-09 10:30:59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51岁的渐冻症病人李小中,神志清楚,而身体就像慢慢被冻住,禁锢在客厅和卧室的3米范围内,在一台安装了眼控仪的二手笔记本前,无法言语、行动的她度过了4年时间。随着病情加重,李小中无法说话,连吞咽都开始困难,一碗流食都要喂两个小时。李小中在生与死之间,苦苦挣扎,每天巨额的医药费,已使得李小中夫妇沉重的负担,为了不拖累家庭,李小中试图自杀,却连自杀的力气和能力都没有。

2020年,李小中决定雇人杀死自己。便选中了闺蜜的河北男友张青(化名)。双方在微信上约定了杀她的方式,以及酬劳,张青打开了房间内的煤气阀后离开,最终因未关好门窗,房间内煤气浓度不够,未能实现自杀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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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李小中又与张青约定报酬帮助其自杀,并付给张青费用4.6万元。又被张青以没有毒性的红薯片欺骗,李小中以张青年欺骗自已为由索要支付的费用,而张青却失联了。

李小中对剥夺自己生命的承诺无效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被害人承诺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得承诺的行为没有被侵犯的法益,因此,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

被害人承诺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已被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所接受。有效的被害人承诺是有承诺能力的主体,基于放弃自己可支配权利的真实意表达。一般认为,被害人有权承诺放弃自己合法权利,如自由权、人格权、财产权等,但被害人对伤害自己身体的承诺有限制,生命权是刑法重点保护的法益,因此,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或杀死自已的承诺,为无效的被害人承诺,不阻却被承诺人行为的违法性。

李小中雇佣张青杀死自已的承诺为无效的被害人承诺,不阻却张青行为的违法性。李小中教唆他人杀死自已的行为,由于没有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不具有违法性。从案情来看,李小中两次雇佣张青杀死自已,张青也实施了两次行为。以下对张青的两次行为分别评价。

张青第一次帮助李小中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李小中雇凶杀人,实际上是教唆行为,被雇佣者则故意杀人的正犯。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教唆犯是引起或强化他人犯罪意图的人,正犯则是直接实施法益侵犯行为的人。从处罚上来说,正犯是主犯,教唆犯一般为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排除也为主犯。?

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犯的处罚依据在于正犯实施了所教唆的或与所教唆的犯罪具有重合性内容的犯罪,如教唆他人杀人,他人果真把人杀了。教唆人杀人,他人却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等,这些情况下就是成功的教唆,教唆犯具有可罚性。

本案中,张青打开李小中房间煤气罐阀门,帮助李不中自杀,由于房间门窗未关好,没有发生李小中死亡的结果,换言之,李小中教唆张青杀死自已,张青也实施了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在共同犯罪中,由于李小中让张青杀死自己的承诺无效,不阻却张青杀人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张青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张青第二次帮助李小中自杀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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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

诈骗罪的基本行为模式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于行为人、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本案中,张青虚构了以“氰化钾”帮助李小中自杀的事实,实则将不具有毒性的物品放入红薯片,拌在粥中,喂李小中吃下,李小中向张青支付了约定的4.6万元后消失。张青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张青也有诈骗李不中的故意,因此,本案中,张青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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