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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相约饭局,醉酒男子凌晨街头身亡,家属起诉照料的同事和领导

时间:2021-09-06 09:56:17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的孙恒、刘鹏、牟密三人是同事,所住宿舍也同在一间小区。2020年2月29日,几人下班后相约在一家烧烤店吃饭。席间孙恒和刘鹏两人喝了一斤半38°的白酒,牟密没有喝酒。其间孙恒还去了隔壁桌敬了酒,并且接受了回敬。

到了晚上9时40分,三人酒足饭饱后一起散步回员工宿舍。酒精作用下,孙恒在小区中与宿舍楼下邻居发生了争执,矛盾一触即发之际,刘鹏给公司经理陈涛打去了电话,请他来现场处理。

晚上11时许,陈涛让宁龙开着车来到了员工宿舍,看到了醉酒后的孙恒正在宿舍里大声吵闹。为了不影响其他人休息,陈涛决定将孙恒带回自己家中。宁龙开车带着二人来到陈涛所住小区,将其安置在了一间卧室中。在安抚好孙恒躺在床上后,宁龙还将孙恒的手机放在了其躺着的枕头下方。凌晨一时许,两人终于将孙恒安顿完毕,宁龙自行离开,陈涛也来到另一个房间中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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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陈涛起身上厕所,却发现原本躺在床上的孙恒不见了,一起消失的还有自己的车钥匙、工牌等物品。但是陈涛并没有放在心上,也没有对孙恒进行寻找,而是再次返回房间睡觉。

3月1日凌晨,孙恒被发现躺在了一路口的机动车道内,身体遭到车辆碾压,大出血而死。

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所示,孙恒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2±8.2mg/100ml。事后,孙恒的家属将刘鹏、牟密、陈涛、宁龙四人告上法庭。孙恒家属认为,在聚餐期间,刘鹏和牟密没有劝诫阻止孙恒饮酒,导致其醉酒。

在孙恒醉酒后被送到陈涛家照看,期间宁龙将孙恒的手机藏起后离开,陈涛在醉酒后的孙恒不见后没有寻找也没有告知他人。两人不予管理的行为导致孙恒遭遇了车祸,且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获得手机拨打求助电话,最终导致孙恒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

孙恒家属认为,四名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醉酒后没有尽到劝诫、安全管护和救助的义务,没有确保孙恒的人身安全。此前,孙恒家属起诉了肇事方与保险公司,法院判定对方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共计125万余元。如今,孙恒家属要求刘鹏等四人承担剩余10%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2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与他人共同聚餐饮酒的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对此自行担责,同饮者如果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孙恒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孙恒的家属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鹏、牟密二人在聚餐时有劝酒、强迫饮酒的行为,并且在共同饮酒后二人和孙恒一起结伴走回宿舍,在孙恒与他人发生争执事及时拨打电话寻求帮助。因此应认定刘鹏和牟密二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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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龙并非聚餐的组织者、同饮者,将孙恒送至陈涛家中并安顿其休息是善意帮助行为。其将孙恒的手机放在其躺着的枕头下的行为,符合一般生活常识与习惯,并没有证据证明此行为存在恶意隐藏的目的。且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与手机是否被藏匿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宁龙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陈涛的行为也是出于同事之间的人文关怀,因为案发时间为凌晨,且孙恒的自行离开属于突发的、出乎意料的、不可预判的行为,对陈涛的善意照看评判不宜要求过高。法院认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必须是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原因和结果的客观联系,不应从“如果发现孙恒离开后积极寻找就不会发生事故”的主观角度来简单认定因果关系,不应无限度扩大照顾注意义务的界限。

孙恒本身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但其在接受他人照顾时却不辞而别,主动自行脱离安全环境,本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法院认定陈涛对孙恒的死亡亦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刘鹏、牟密、陈涛、宁龙四人对于孙恒的死亡不具有过错,四人的行为与孙恒的死亡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驳回了孙恒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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