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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夜闯宾馆,男子自卫反杀1人被判10年,检察院抗诉量刑畸重轻罪重判
时间:2021-08-25 10:24:27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7人持匕首和柴刀围殴过程中1人遭反杀。日前安福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年。法院判决后第8天,安福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提出刑事抗诉,认为判决量刑错误,使用刑罚明显不当,导致量刑畸重。
2020年5月7日,小吴前往安福县平都镇某宾馆410房间赴朋友肖某之约,和安福县19岁无业男子王某因敲门喊女孩出去玩发生过节,为找回面子,王某纠集7人强行闯入房间围殴小吴,最终造成被喊来帮忙的22岁罗某身亡。
经鉴定,罗某系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李某和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小学毕业的王某有前科,201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1年,在当地绰号“小黑”。
“几个人把我打倒,我拿匕首捅了”
据小吴供述,事发当晚,“小黑”第二次来敲门,他没有开门,朋友肖某打电话叫朋友过来帮忙。
“后来有几个人从外面拿房卡进到房间,‘小黑’手上拿了一把长匕首,还有人拿了一把焊接了钢管的柴刀,他拿匕首指着我问,刚刚是不是瞪了他,我说没有,他还骂我,问我跟谁混……”
小吴称,就在僵持过程中,“对方有人拿拖鞋扔过来打到我头上,然后几个人过来打我,把我打倒在床上,我就拿起匕首捅向打我的人,捅了3个人,他们就往外跑,我从床上站起来,看见他们的柴刀掉在地上,我将匕首扔在地上,捡起柴刀吓唬他们。在房间门口,我碰见‘小黑’,对他说‘不要惹我’,他说‘不要冲动’,然后坐电梯下去,我警告他不要再来惹我,‘小黑’说好,我就放他走了。”
“对方挑衅先动手,一群人打他一个”
“对方7人都是成年人,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家孩子不反抗,可能被打死砍死。”8月16日,案发15个月之后,吴女士表示儿子与王某以前从未有过交集,也无冤无仇,如果不是被逼急了,没有理由持刀自卫。
“我们跟他是不认识的,是对方来挑衅,他们先动手的,一群人打他一个,他没有反抗能力,而且我儿子的左臂胫骨受过伤,等于是残废,是不能动的,他的左手骨折恢复中又再次受伤移位,他们那么多人打他,所以他才拿刀防身。”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针对的是对方对其正在进行的殴打行为,本案发生在半夜凌晨时分,王某敲门不成,用宾馆总卡开门闯入房间,侵犯了私密空间。王某挑起事端,叫来了朱某等四五人并未直接动手,但朱某又叫来了死者罗某,事情与罗某本无关联,在场的多人殴打吴某一人,吴某虽然叫了人过来帮忙,但是所叫人员还在路上。
法院认为,吴某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虽然王某携带刀具,但并未使用刀具伤害吴某,朱某仅是用拖鞋扔吴某,之后朱某、李某、罗某、王某等人也只是用手脚打吴某。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也尚不构成等级评定,吴某却拿匕首,连续捅刺,造成罗某死亡、李某和朱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法院认为,王某一方的行为并未严重危及吴某的人身安全,对其人身安全也未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6月8日,安福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使用刑罚明显不当。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刑,检察院指出,故意伤害罪法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吴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20万元并取得谅解,酌定可从轻处罚。考虑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显属量刑畸重。
对于聚众斗殴罪的判刑,检察院指出,持械聚众斗殴,法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考虑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刑3年,显属量刑畸重。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对被告人吴某的判决量刑畸重,未能体现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