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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4S店事故车,当新车卖被判赔3万

时间:2021-08-23 10:55:16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3年前江西南昌的胡先生在奔驰4S店花40多万购置了一辆奔驰汽车。然而仅跑了一趟就发现车子有问题,后经多方检查鉴定,该车“多处螺丝都拆动过,是事故车”。于是胡先生开始依法维权,该4s店不但不同意“退一赔三”,连退回也是不同意,最终胡先生告上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4S店赔偿3万元,驳回胡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
   法院之所以这么判的主要依据,就是胡先生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据确凿证明该奔驰4S店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法院认定在交付涉案车辆时,引擎盖有明显的拆卸痕迹,未告知消费者,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该行为并没有导致车子主要功能、基本用途产生误解,因此法院认定该4S店不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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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胡先生有充分证据证明这车确系“事故车”,那么该奔驰4S店就会被判定为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赔偿责任就不再是这样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法第1167条还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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