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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持枪上门遭原雇主打死,雇主犯故意杀人罪

时间:2021-08-12 13:59:56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2019年6月29日凌晨,河北邯郸峰峰矿区一养鸡场离职员工韩某平持枪来到苏德保经营的养鸡场,将枪支藏匿在门口矮墙,随后喊醒苏德保,两人隔着铁栅栏门对话。期间苏德保妻子给亲戚、邻居打了电话,同时报了警(因记错报警电话未果)。

此前因怀疑“食物中毒”,韩某平与苏德保发生纠纷。苏德保曾见韩某平持有枪支,因担心被韩某平报复,他在养鸡场门口安装了铁栅栏,并换了高清的监控设备。

案发当日,当苏德保亲戚开车赶到养鸡场时,苏德保试图阻止韩某平离开,他从铁栅栏门上跳到门外,用拳头朝韩某平面部打了一拳,并抱着韩某平的脖子摔韩某平,但未将其摔倒在地。随后,苏德保又回去拿了一根木板,再次跳出,朝蹲在地上的韩某平打去。此时,韩某平拿起事先藏匿的射钉改装枪,朝苏德保打了一枪。

苏德保的枪伤,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根据苏德保供述及鉴定书,韩某平开了一枪,但击发出多颗子弹,苏德保身中二弹,一颗打在右前胸,致皮肤破裂,另一颗打在左前胸、进入到左肺,致肺破裂。

开枪击伤苏德保后,韩某平持枪从小路离开,苏德保与亲戚、邻居一起开车拦截,同时带上了一把铁锹。在小路找到韩某平后,苏德保持铁锹下车,韩某平持枪对峙。苏德保冲上前,将枪打落,接着用铁锹击打韩某平。经送医抢救后,韩某平死亡。

韩某平家属认为,苏德保曾供述“我必须把他打得今后不能再站起来,不能让他有机会报复我”,证明苏德保有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韩某平虽然深夜持枪上门,但目的不是要伤害他人,而是正当交涉,直到苏德保等人主动攻击时才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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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德保家属及其辩护人则认为,案发前,韩某平多次威胁、恐吓己方,案发当晚曾饮酒,携带致伤性极强的枪支一把、子弹近30枚前来养鸡场,并事先藏匿枪支,做好了犯罪准备,苏德保已经洞察到危险,示意妻子报警、求援,担心韩某平逃跑而上前控制,随后韩某平开枪。

苏德保家属称,虽然韩某平一开始没有持枪攻击,但其事前已经做好充足准备,不法侵害具有紧迫的威胁性、危险性,如果不允许采取防卫措施,一旦不法侵害行为转入实行阶段,就会立刻丧失防卫的机会。苏德保本人及其家属坚持认为,苏德保行为系正当防卫。

2020年12月31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德保犯故意伤害罪(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本案属于激情犯罪,韩某平和苏德保的纠纷,没有达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程度,苏德保对韩某平的主观是伤害的故意,不是杀人的故意,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同时,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一现场,虽然韩某平持枪来到苏德保养鸡场门口,但其将枪支藏匿于围墙外,并没有显露枪支,苏德保也不知道韩某平持枪来找他,彼时,苏德保并没有受到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对韩某平的攻击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在第二现场中,争议焦点是苏德保在持续殴打韩某平时是否存在生命安全威胁,“苏德保第一锹即将韩某平的枪打掉,此时对苏德保的人身威胁已不存在,但是其仍继续持铁锹击打已经躺倒在地的韩某平,且打击部位主要集中于头部,足见其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被害人韩某平凌晨持枪去找苏德保,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苏德保从轻处罚。苏德保以其系正当防卫,应改判其无罪为由,提起上诉。2021年5月14日,邯郸中院作出刑事裁定称,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该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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