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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医疗公司涉嫌非法代孕、贩卖婴儿,任何地方都不是法外之地
时间:2021-08-06 13:52:39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一声响亮的啼哭,婴儿呱呱落地,朱姐迅速编辑好文字,“母子平安,等我消息。”不出意外,3天后,她就能结束这笔大单,开始寻找新的“客户”。
朱姐四十岁出头,个子不高,看起来干练且时尚,让人丝毫联想不到她的另一个身份:贩卖婴儿的中间人。明着开了一家医疗公司,暗地里却做着非法代孕买卖婴儿的“生意”。
朱姐提供的合同书,该代孕服务名为“山东佰子生殖指定性别协议”。
由贩卖团伙主导,亲生父母假借“送养”名义贩卖刚出生的婴儿,成为一种越来越猖獗且隐蔽的地下交易链条——一个新生儿的价格从几万元到十数万元不等,包办出生证明,并逐渐发展出新的业务模式,游走在灰色地带。
目前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警大队已组成工作专班,依法立案侦查。
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代孕公司不该成为非法送养的“法外之地”“圆梦”,是婴儿贩卖团伙营造的巨大假象。一直以来,朱姐始终认为,“这是‘收养’,不是拐卖。”
在职业贩婴团伙的主导下,新生儿父母假借“送养”名义,出卖自己的亲生孩子,换取高额利益,是目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比较突出的一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刑法第240、241条的规定,孩子亲生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犯罪,收买方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买方市场活跃,使贩卖行为有利可图,是拐卖犯罪屡禁不绝的原因之一。
一直以来,主张对拐卖和收买两方做同等量刑的呼声很高。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并规定,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入刑,但可视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例适当提高了从宽处理的门槛,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总体来看,买方受到刑罚的力度仍然较小。
收买是拐卖的动因,需要严惩买方,加重刑罚,才能从根本上打破供需关系,提高犯罪成本,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无论是“弃养孩子保证书”还是“生殖指定性别协议”,其内容均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人贩向买家所承诺的,无法从法律层面得到保护,其实风险是很大的。”
《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孤儿23.3万人,其中社会散居孤儿16.9万人。2019年,全国办理收养登记13044件,其中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2万件。
非法送养黑市猖獗,合法领养却冷冷清清。张永将认为,一方面,被遗弃在爱心福利院场所的部分孩子,存在一些先天性或者基础性疾病,导致有“养儿防老”等传统思想的失独或者无法生育的家庭不愿意领养,但又达不到正规途径的收养门槛。另一方面,对没有经济来源的意外怀孕女性,相关部门的对口帮扶机制仍然不够完善,导致这些法律意识薄弱的女性容易被人贩团伙哄骗。
合法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各个环节的监督机制互相作用和配合,不该仅停留在文件这样走马观花式的检查层面上,“20多岁的年轻女子堂而皇之变成40多岁的中年妇女而无人察觉,正大光明拿到医学出生证明,实际上是假借合法的形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公安、教育系统都需要在这个问题上提高警惕,继续加强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虽然我国的收养制度还在不断完善,包括针对拐卖婴幼儿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进步,但立法永远都是滞后的,需要实践、时间以及专家论证。“目前来说,还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