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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故意隐瞒行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1-08-05 13:57:22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据江苏建湖警方通报称,该县黄某某等三人,在流行病学调查期间,故意隐瞒经停南京禄口机场的行程,且未主动采取隔离措施,最终分别被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和行政拘留处罚。

故意隐瞒行程 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月20日,南京禄口机场检出9例阳性病例以来,南京迎来新的一轮疫情。消息一传出,时刻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各级行政单位也纷纷响应,应对新一轮疫情。

7月22日,江苏省建湖县疾控中心发布紧急通知,要求7月6日以来所有经停南京禄口机场的人员及时申报,并接受14天集中隔离观察。

而建湖县的黄某某等三人,7月17日,曾经从南京绿口机场乘飞机前往张家界旅游,23日,乘高铁回南京,次日到达建湖。此后三人故意隐瞒行程,最终被分别处以警告、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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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三人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可见故意隐瞒行程的行为是十分不可取的。那么对于疫情期间,未按照要求通报,故意隐瞒行程的行为,都有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律师表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有可能承担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黄某某等三人故意隐瞒行程,如果导致将新冠病毒传染给他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即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等。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建湖县疾控中心已于7月22日发布紧急通知,要求所有经停禄口机场的人员申报,并主动接受隔离,然而,黄某某等三人没有按规定申报,拒不执行决定、命令,因而会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一下的行政拘留。

刑事责任:

2020年2月26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对疫情期间,相关行为的认定作出了指引。

根据该规定,刻意隐瞒行程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有可能被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国家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故意隐瞒行程,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构成该罪。法条规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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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首先,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本来并不包括新冠肺炎疫情,但根据上文所述的《处理意见》,对于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因此,也是有可能构成此罪的。

故意隐瞒行程,就意味着不能及时发现潜在的病例,有导致疫情超出控制的风险。如今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尚未结束,每个公民都有积极配合国家防范疫情的义务,对于故意隐瞒行程不报的行为,不仅仅会受到邻里街坊的道德评价,而且会承担法律责任。黄某某三人就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希望大家能引以为鉴,积极配合国家,早日摆脱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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