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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粉引流”手段要正规,不然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时间:2021-08-02 13:47:55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近日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红湘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蒸湘区某小区内有人进行网络诈骗活动,接到举报线索后,民警迅速展开研判,一举抓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人4名。

7月23日10时许,民警在该小区1402室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彭某(男,26岁,常宁市人)、段某青(男,26岁,常宁市人)、吴某传(男,28岁,常宁市人)、曹某东(男,27岁,耒阳人)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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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犯罪嫌疑人彭某、段某青、吴某传、曹某东4人是一个为网络诈骗犯罪组织提供前端“吸粉引流”服务的犯罪团伙。经审讯,4人对其冒充客服人员在抖音、微信、QQ等网络平台,将有兼职需求的人员“引流”至诈骗团伙微信,从中提成,共获利数万元行为供认不讳,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段某青、吴某传、曹某东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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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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