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7-2841-200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寄发票未保价损失16000元,法院判快递公司赔7倍运费91元
时间:2021-07-15 13:53:38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因交寄的快递丢失后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未果,近日某律师事务所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按交寄物品的价值赔偿16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快递公司按照《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约定的赔付规则,赔偿律师事务所7倍运费91元。
原告某律师事务所诉称,2019年11月,其通过某快递公司的客户端下单,将开具的4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到客户单位,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0万元。2019年12月9日,收件人称邮寄的发票尚未收到,其遂登录该快递公司官网查询,网站显示该快递已完成签收。
经与客户再三确认确实未收到邮件后,该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2月10日与该快递公司客服反映上述情况,要求协助寻找尚未收到的快递。后快递公司客服告知,交寄的邮件己被遗失,无法找回,且邮件遗失系擅自代为签收导致。
该律师事务所对邮寄遗失的发票进行挂失,税务部门因此对其处罚金为16000元。事后,该快递公司客服提出赔偿1000元的意见,但其认为系因该快递公司过错导致遗失邮件,故应赔偿经济损失16000元。
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运单上填写的托寄物是文件而不是发票,根据双方约定的保价规则,未保价的应按运费的7倍赔偿,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损失金额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对此,原告认为,根据邮政法以及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无权引用限制赔偿条款,应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下单时,如果不选择已阅读《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则无法寄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快递运单上记载的内容来看,仅能认定原告本次托寄的物品为文件。原告虽主张实际托寄的是开具给客户的4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所提交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故对此不予采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下单时必须勾选已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操作,而该《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已用黑色加粗字体明显提示客户,未选择保价与选择保价且支付保价费用的情况,赔偿规则是有明显区别的。
不仅如此,在后续的下单页面中,亦通过“说明”的方式再次提示客户,如果未选择保价,则在7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因此,原告在下单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行为,视为其同意并自愿接受相关条款及说明内容的约束。现原告未就其托寄物品选择保价,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托寄的物品是其申报丢失的4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主张应按照7倍运费赔偿原告损失之抗辩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采信。因案涉快递的运费为13元,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91元。
宣判后,原告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