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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网上开设赌场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13人被抓
时间:2021-07-06 13:35:24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5月11日,经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苏某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万元。其他12名被告人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新冠肺炎疫情来袭,喜欢赌博的兰溪人吴某刚无法再去澳门赌场,便指使小兄弟江某通过境外网络赌博直播平台注册会员管理账号,并在该账号下创建两个子账号,后购置电脑,在兰溪市区的租房内搞起了线上赌博,吸引同样喜欢赌博的张某等5人参与“百家乐”形式的赌博。由于赌博平台只用港币进行结算,为此,吴某刚采用先垫资后结算的方式为赌客提供方便。不过,他隐瞒了在这个环节中自己收取了赌博平台按照赌博人员赌输金额一定比例的“返水”。
一段时间后,吴某刚在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兰溪市公安局发现,2020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通过资金流向,兰溪警方顺藤摸瓜深挖此案,查明地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的一家机构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赌资充值、提现的银行转账服务。在广东警方的支持配合下,2020年6月24日,两地警方同时收网展开抓捕,分别将兰溪的吴某刚和江某,广东的苏某明、韩某莉犯罪团伙抓获。
经审查,吴某刚在2020年2月至6月,通过赚取“返水”的方式非法获利18万元。其间,江某在吴某刚的指使下,帮助联系赌场、操作电脑、为赌博输赢情况记账等,获得5000元报酬。
而以苏某明、韩某莉夫妇为首的犯罪团伙,才是本案的关键人物。经审理查明,苏某明伙同谭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招募苏楚某、苏钦某、苏某荣、林某俊、陈某等亲朋好友作为业务员。苏某明负责联系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及日常业务、业务员的管理,还指使妻子韩某莉帮助其租赁办公场所、联系客户、核对业务表、提取资金等。由苏楚某负责赌资转账和对账、业务员工资发放、制作日常业务报表供自己与谭某进行核对。其他4名成员参与赌资转账,并与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核对确认。他们先后在澳门、珠海等地,为中国境内赌客参与境外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赌博资金代收、代付、结算服务,通过上述代收、代付资金的港币和人民币汇率差额结算,经审计共为5家赌博平台提供资金往来近122.81亿元人民币,非法获利约合人民币2451.11万元。
苏某明等人被抓后,在其公司工作但当天不上班的林某俊、陈某自知罪责难逃,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通过查处这个犯罪团伙的账户资金,公安机关又揪出另外2名在赌博平台注册的绍兴人郭某明和郑某刚。郭某明在2020年5月至6月,利用在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在浙江桐乡等地为赌博人员沈某提供“百家乐”形式的赌博,非法获利4.02万元。郑某刚则于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伙同夏某明、郑某诚,在绍兴市越城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给蔡某等人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41.47万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苏某明及其团伙成员以营利为目的,面向中国大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吴某刚、江某、郭某明、郑某刚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夏某明、郑某诚受雇用为郑某刚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兰溪市检察院对上述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13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苏某明团伙退出赃款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