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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臂被车擦伤,开口索赔100万?过度索赔属于敲诈勒索吗?

时间:2021-06-28 13:59:35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自从碰瓷、公交车让座此类事件的出现,让人们对于老人的印象已经不太友好了,近日上海徐汇区,一位阿姨因为在行走时被车辆碰到致使手臂擦伤,结果竟然狮子大开口索要100万,

6月20日,在上海徐汇区漕溪二村小区内,一辆小轿车在行驶时,不慎擦到了一个阿姨的手臂,造成手部胳膊处轻微的擦伤。该车驾驶员在发现自己碰到人之后,便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接警后,120救护车和民警都抵达了现场,并准备将阿姨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在这时阿姨突然表示,要求索赔100万元赔偿。阿姨指了指手臂称自己确实受伤了,可能会对生活与工作产生影响,还表示“如果我死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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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表示:你没病,人家赔你什么?

阿姨:“我将来不能干活,这怎么弄?”

警察:“一百万要多少钱,你知道吗?”

阿姨:“那过两天,我死掉了怎么弄?我好好的一个人走路呢,他是从后面撞的,不是从前面撞的。”

民警:“人家不是存心的,该赔多少你自己心里清楚。”

这件事前前后后处理了近半个小时,到了医院后阿姨称自己头晕、心脏不好,目前事故尚在处理中。有网友表示,这应该是算是敲诈勒索了吧,北京大妈、上海大妈都是牛人,前有北京大妈说自己是“正黄旗人”,后有上海大妈破块皮索赔100万,这个世道究竟怎么?司机也是够倒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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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索赔属于敲诈勒索?

单是索赔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因此索赔过度不属于敲诈敲诈勒索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比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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