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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隐瞒接触史,致88人被隔离,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1-06-03 13:51:19 作者:中络宏博律所 阅读: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7日,在杨某某确诊新冠肺炎之后,怀远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数次询问杨某某是否与疫情发生地区来人有过接触史,然而杨某某故意隐瞒其与武汉返回的女儿一家有接触史,致使怀远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27人、医院病人61人被隔离。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者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一种疾病,是一种流行性危害比较严重的疾病,其种类繁多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下述四种情形: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